证书管理
第一条 为保障税务师职业资格制度的实施,规范税务师职业资格证书管理,促进税务师行业发展,根据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印发<税务师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>和<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>的通知》(人社部发〔2015〕90号),制定本办法。
第二条 税务师职业资格证书(以下简称资格证书)实行登记服务制度。
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合格人员(以下简称考试合格人员)应当进行资格证书登记,自觉接受管理。
第三条 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(以下简称中税协)负责资格证书发放和登记工作。
中税协委托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注册税务师协会(以下简称地方税协)负责本地区资格证书发放和登记的具体工作。
第四条 中税协和地方税协定期向社会公布资格证书的登记情况,建立持证人员的诚信档案,并通过中税协官网向社会提供证书查询服务。
中税协和地方税协对资格证书登记情况实行定期检查。